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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2-15 管理员 Read 8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营造良好环境,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

(二)总体目标。按照“减量提质、做精做强”的要求,建设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坚持融资担保行业“准公共产品”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主业导向,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到2022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亿元以上,形成50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5%。

二、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三)构建平等诚信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门安排融资担保信贷额度,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要根据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不收或少收担保业务保证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的优质项目支持力度,在风险定价基础上,实施利率优惠。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资金运用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信息、资料。对金融机构只承担有限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可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当地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信委)

(四)鼓励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在聚焦主业、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等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特点,细分客户群体和市场需求,创新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为企业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减少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的作用。支持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高级法院)

(五)积极创新多种反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反担保方式。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生产订单、农业保单、仓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林权、厂房、渔船、大型农机具等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积极探索期权换担保、分红换担保、产业链担保、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出口退税账户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以及由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三、加快推进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

(六)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网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在专业人才及薪酬待遇上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坚持“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主动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对数字经济、“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股改上市“凤凰行动”计划、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更好地引导金融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七)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机制。发挥省担保集团公司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龙头和骨干作用,在银担合作、人才培训、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不断完善省担保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分担和保费分成比例;不断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为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合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发挥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重要作用。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主业突出、风控完善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创新。鼓励优秀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完善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制订和实施扶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涉农担保等业务,采取风险补偿、增量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的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

(十)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深化登记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有关登记机构应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将《委托担保合同》认定为主合同。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屋、林权、水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船舶、设备、养殖场、家庭林场和其他动产、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应收账款、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后,该不动产价值大于反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反担保,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十一)优化担保债权处理机制。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债权快速处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融资担保机构对代偿后的债权进行追偿,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金融债权,认可融资担保机构与债务人、反担保人签订的《地址确认书》在诉讼送达程序中的法律效力。积极选择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涉及融资担保机构债权追偿案件及时立案、审理,提高追偿债权实现效率,依法保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担保债务,加大追偿案件的保全、执行力度,提高追偿案件的执结率。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务,各级人民法院及各级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应予以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浙江银监局、省建设厅、省经信委)

(十二)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融资担保机构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和查询客户信息提供便利,防范业务风险。各级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台要为融资担保机构的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促进信息交流共享。加快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工作,建立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应当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确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内容的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银监局,省经信委)

五、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公司治理

(十三)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提升实力和信誉,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通过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的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结构,激发企业活力,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十四)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加强浙江省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省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知识测试、征信系统接入、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面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六、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当地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确保行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事件。省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备案实施办法并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监管部门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融资担保机构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重大股权和注册资本变更、保证金管理等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各类违规事项的整改,守牢风险底线。(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十六)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货币资金,下同),加快发展的26个县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净资产1亿元(加快发展的26个县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0万元(加快发展的26个县1500万元)以上。严格控制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股东。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股权变更后新进入的主要股东必须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上述准入标准。建立监管谈话制度,省级监管部门要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坚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力量配备和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建立扶优汰劣机制,实施“减量提质”。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的,要及时清退;对长期主营业务不足或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劝退;对实力较弱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引导其采取可行措施做大做强。2017年10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本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农业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由省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行业审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订监管规范性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统筹规划、机构设立、变更和退出、公司经营规范、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控风险等一系列行业监管制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有机结合,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密切配合,现场检查与线上监管互为补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年度合规性审查、监管评级、第三方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强化市场约束,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督促融资担保机构按监管要求及时报送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的非现场监管功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